*十六条
水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照《*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征收管理。
*十七条
水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用水资源的当日。
*十八条
除农业生产取用水外,溧水区税务,水资源税按季或者按月征收,税务筹划,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水资源税可按年征收。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申报纳税。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或者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十九条
除本办法*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税务咨询,纳税人应当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
*二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能准确计量取用水量的,按照取水(排水)能力或者省级财政、税务、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方法核定取用水量。
*二十四条
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二十五条
试点省份开征水资源税后,应当将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降为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