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不得含有的内容和文字
一、 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3.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4.政党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番号;
5.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二、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浦口区代账,不得使用外国文字、汉语拼音、阿拉伯数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在名称中间使用“国际”字样的,“国际”不能作字号或经营特点,代账公司收费,只能作为经营特点的修饰语,企业代账,并应符合行业用语的习惯,如国际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等。
内容主要来源:《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九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八、十条
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复印件。
3、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4、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及经营性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8、法律、行政法规和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注:
1、依照《公**》、《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分公司经公司登记准予设立登记后,公司应当在30日内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向公司登记申请办理该分公司的备案手续。